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六条已废止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