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三条已废止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汽车、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新能源、公共安全、节能与环保、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