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技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二条已废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技术性收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