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创新载体建设步伐,推进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管理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