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用房和中间试验、开发性试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品质检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用地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