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技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条已废止县(区)设立农科所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站,行政村配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