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