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集贸市场,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