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堆乱放上市商品或者妨碍正常交易和通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