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占用公路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交通、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