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集贸市场主办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已开业的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必需的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主办单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