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市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