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已收取的应当责令退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