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业、林业、畜牧、卫生部门进入集贸市场检疫、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