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应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