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