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经营者租用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应当交纳租赁费,租赁费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投资新建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的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