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租用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应当交纳租赁费,租赁费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政府投资新建集贸市场的摊位和其他设施的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