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畜牧和技术监督等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合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