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接受群众监督,服从市场管理,自觉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