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偷窃、诈骗、哄抢财物、敲诈勒索、打架斗殴;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六)赌博、看相、测字、算命、卜卦和其他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