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伪劣商品;

(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其他药品、药材;

(三)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反动、色情、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迷信品;

(六)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病畜、病禽及其制品;

(八)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木材及其制品;

(九)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