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七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随行就市,但不得牟取暴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