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获取合理的利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