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建设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为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农副产品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