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五条已废止在集贸市场从事饮食业和行医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