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四条已废止凡持有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从事专卖、专营和特种行业经营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商品的交易,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以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