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确需拆迁或者改作他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