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确需拆迁或者改作他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