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