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不得占用公路(含城镇公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