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不得占用公路(含城镇公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