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