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和艺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