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