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技艺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技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