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设计、制作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一)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