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五)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