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征占用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开垦草原。对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对水土流失严重,已造成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的已垦草原,应当限期退耕还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