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征占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实行牲畜舍饲圈养。在实行轮牧的范围和时间内,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省、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