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勤勉尽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回避的公务。领导干部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