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