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
(二)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七)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八)坚持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九)查处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协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