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