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劳动者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