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