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就业准入职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