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责令退还劳动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