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拨付,其业务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部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