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除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业务外,还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代理社会保险;

(二)保管劳动者档案;

(三)从事劳动事务代理;

(四)免费向下岗职工、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