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求职、用人登记;(二)用人推荐;(三)职业指导;(四)收集、发布职业供需信息;(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六)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七)国家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