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职业介绍机构;

(二)职业供需洽谈会;

(三)大众传播媒体刊、播招用信息;

(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