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有特别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